CBA針對浙江廣廈所開具的20萬額度罰單這一事件,引發球迷群體產生熱議,此份處罰決定背後隱藏著關於聯賽紀律準則的較為精密的計算情況。以《CBA聯賽紀律準則》為依據,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相對應著具備明確規定的處罰標準,本次所發生的事件可以稱得上是屬於教科書式的條款適用方麵的案例情形。
針對球迷所出現的辱罵裁判這種行為,準則之中的第24條有著相關規定,即主隊賽區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管理方麵的責任,最高限度能夠核減經費數額達到10萬元;球隊相關人員出現衝擊記錄台這種行為屬於嚴重違規的情況,每單次最高能夠進行罰款15萬元;球員做出破壞比賽器材(例如踢球這種行為),最低限度罰款額度為2萬元;對於賽後所發生的衝突情況,則需要依據具體情節予以追加處罰的舉措。浙江廣廈此次遭受到重罰這一結果,正是由於同時觸發了多項相關條款。
值得予以關注的是,準則針對球隊投資人存在著特殊的規定內容。第17條有著明確的說明:俱樂部管理人員若出現幹擾比賽的行為,除了進行罰款之外,還能夠追加停賽的處罰措施。這正是樓明被實施禁賽兩場這一處罰的依據所在。而孫銘徽所受到的3萬元罰金處罰,是參照了“球員不當行為”方麵的最低量刑標準而做出的。
聯賽紀律委員會的相關負責人做出表示,處罰並非是最終的目的,關鍵要點在於對賽場秩序予以維護。伴隨著季後賽進程的不斷深入,CBA將會持續嚴格執行準則內容,任何出現挑戰聯賽底線的行為,都將會為之付出相應的代價。內容及圖片來源於公共網絡,如有問題和不當之處請聯係作者刪除